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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 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提出的主要工作任务分解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责任单位:教育部、人事部、国资委、国防科工委、共青团中央。 2、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责任单位: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3、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 责任单位: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4、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责任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 5、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至2档工资标准。 责任单位: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三、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6、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 7、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责任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 8、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责任单位: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四、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9、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 责任单位:公安部。 10、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的,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 责任单位:人事部、科技部。 11、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 责任单位: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12、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责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 五、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13、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当地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这些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责任单位: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财政部、国防科工委。 六、逐步实行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 14、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责任单位:中组部、人事部。 七、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 15、进一步扩大选调生的规模,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责任单位:中组部。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 16、重视加强农业推广服务机构和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搭建吸纳高校毕业生的舞台。 责任单位:农业部、财政部、科技部、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17、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为西部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技推广服务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阶段性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丰富服务内容。 责任单位: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科协。 18、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安排到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两年;对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责任单位: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 九、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 19、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要把这批人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对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要采取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选录取。争取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国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责任单位:中组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教育部、农业部。 十、加大财政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力度 20、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中央财政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财政部。 十一、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适当增加周转编制 21、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从2006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每年给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 责任单位:中组部、中央编办、人事部。 十二、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 22、根据基层的实际和需要,适当采取优惠政策,面向中西部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和艰苦行业就业。要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定向招生协议,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保证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后到协议单位服务。 责任单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3、高等职业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广泛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为基层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实用人才。 责任单位:教育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 十三、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 24、加强合作和沟通,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高校、省、国家三级就业网的联通和就业工作的信息化。 责任单位:教育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5、统筹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使现有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加快建设统一的人才市场。当前应在已有的市场内开设不同类别的专业市场特别是面对高校毕业生的专业市场,提高供需对接的针对性。 责任单位: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十四、面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26、根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科学规划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和层次结构,明确不同层次高校的办学宗旨和目标。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分析和预测,保持合理的招生规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 责任单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7、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能力。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职业发展指导,开设有关职业生涯发展辅导课程,帮助他们确立面向基层的职业意向。把教育、指导和帮助学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整合校内资源,形成所有部门和教师共同关心和促进学生就业的强大合力。 责任单位: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十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领导 28、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要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关心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积极为他们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贡献才智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 29、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制度。 责任单位:人事部、中组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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